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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和企业实施兼并破产撤销涉及核销银行呆坏帐问题的两个文

  四、负责方案申报的单位要在9月底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至初审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防止和避免因推诿、返工而拖延工作进度。
  五、此项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武警总部接此文件后,请即转发至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1999年8月20日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
         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
            清理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以及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实施方案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8〕29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998〕29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理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撤销及移交企业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脱钩企业劳动保障清理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移交、脱钩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清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符合地方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应与职工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1999年12月底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职工工资关系问题
  (一)工资关系的移交
  交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其工资关系由劳动保障部管理,由企业原主管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向其报送工资关系移交报告(内容见附件一)。
  并入(划归)中央管理的企业的,由接收单位将并入(划归)工作中有关工资关系的划转文件提交劳动保障部;并入(划归)其他国有单位的企业,其工资关系向接收单位移交。
  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地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关系移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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