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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登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已与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均可向贷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中方增资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逃汇或骗汇行为,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与外商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增加注册资本后,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资前应投入的注册资本和增加注册资本的自筹部分,已经依法验资并按期足额到位(比例不低于50%);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中方增资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权部门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综合效益还贷的承诺及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报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控股权证明或贷款人认可的增资后将获控股权的证明;
  (七)贷款人认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年以上的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测算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书面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
  第八条 贷款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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