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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通知

  第十八条 再贷款管理。分行负责的再贷款主要用于辖内金融机构日常头寸清算需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等专项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用途。
  (一)总行对分行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分行发放再贷款,应严格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限额之内,一律以总行货币政策司开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见单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对辖区内资金形势认真分析、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按总行有关程序逐级向上申报。
  (二)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20天以内的资金需求,分行可在总行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发放与收回。
  (三)对总行专项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分行必须按总行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负责发放与收回。
  第十九条 再贴现管理。再贴现业务操作主要集中在分支行。分行再贴现业务操作要严格按总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促进辖区内票据市场发展。
  (一)总行对分行再贴现实行限额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
  (二)分行要通过再贴现业务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的票据可优先获得再贴现支持;通过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的发展,培育和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规范企业间商业信用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分行要加强票据风险管理。再贴现票据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二十条 准备金管理。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法人交存的存款准备金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总行不设在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分行进行管理和考核)。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分行审批,当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城乡信用社个数分别超过其总个数的30%时,须报总行批准;分行可按总行有关规定授权中心支行批准城乡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利率管理。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辖区内利率政策管理、监管及宣传。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及时转发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及时传达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秘密;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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