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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货币信贷工作职责》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统计工作的职责。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总行统计司布置的各项全国性调查统计工作,并把有关统计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直接上报总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还要抄报所属分行;分行统计研究处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和考核;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分别负责北京市、重庆市的调查统计业务;部分城市中心支行作为统计司的重点联系行,负责有关专题调查与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济、金融信息收集。分行统计研究部门要根据监测辖区内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金融运行的需要,收集辖区内主要经济、金融数据。金融统计数据由所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采集、汇总后抄报;经济数据通过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有关部门收集后抄报分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与分析。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宏观经济分析、货币监测和专项调查等工作。及时跟踪监测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反映出现的问题;分行统计研究处要对辖内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题调查。
  第二十八条 分行会计部门在货币信贷工作中的业务内容和职责。
  (一)会计部门根据总行制订的货币信贷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营业部门根据货币信贷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和审批单据具体办理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具体办理准备金存款的日常支付结算;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核算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利息收支;营业部门有关货币信贷业务的账目定期与货币信贷部门台账或登记簿进行核对。
  (三)会计营业部门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向贷币信贷部门提供会计信息,通过会计分析反映辖区内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业务的资金状况,反映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资金头寸及信贷情况。
  第二十九条 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根据货币政策要求,配合本行做好货币信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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