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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
 (保监发〔1999〕130号 1999年8月3日)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变更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1.变更资本金;
  2.股份转让;
  3.股东更名;
  4.变更营业场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一)保险公司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决议;
  2.增加或减少资本金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新增或退出的股东名称、股东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本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后的股权结构;
  5.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资本金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未批准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三)经批准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保险公司由原股东认购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向社会募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的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材料:
  1.公司关于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
  2.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的出资或减资证明;
  3.新增股东的认股比例及公司股权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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