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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0年七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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