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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国家局统一制定行政执法证考试大纲和基本要求,负责各直属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工作。
  各直属局负责下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申请表》(见附件1,略),各直属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报国家局批准。
  第十条 国家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证,并编号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机构,经其所在机构查证属实,应当及时逐级报请国家局注销证件,登报声明作废。持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证件。
  行政执法证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损毁的,经其所在机构查证属实,持证人可申请更换新证。更换新证时旧证一律收回。
  第十二条 持证人不再从事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在机构应当将其行政执法证收回,并逐级报请国家局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的直属局作出暂停其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等违法执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者必须向所在的机构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所在的直属局报请国家局作出取消其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资格的决定,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等违法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一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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