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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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