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3号)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