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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3号)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第二章 标志的制定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规定。
  第七条 标志式样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九位数码流水号。标志规格分为直径10毫米、20毫米、30毫米、50毫米四种。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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