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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5、加强党委、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党的发展工作以及教育、管理工作,健全党的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管理、考核、任免处(室)以下党、工、团干部,任免前应征求所长意见,对所的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长人选有权向上级提出推荐和免职的建议;
  7、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科技人员,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有效地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8、负责领导和组织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科研、生产的实际,对职工进行理想纪律、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民主与法制以及热爱海洋事业等教育;
  9、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10、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教育、督促党员和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监督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准则》;
  11、党委负责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组织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维护团结。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局党组决议、指示的措施;
  2、党委的季度、年度政治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向上级党委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3、听取和讨论所长关于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保证实施的措施;
  4、所属党支部状况,党员队伍思想状况的分析,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奖惩和发展工作;
  5、职工思想动态的分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6、决定管理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调整、培训和奖惩事项,听取所长关于行政干部任免的意见,提出建议;
  7、所党、工、团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研究党风、党纪以及党委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党委保证监督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是实现党对研究所领导的重要途径。保证监督,既是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又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保证是目的,监督是手段,没有监督就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只有把目的与手段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保证和正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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