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试行要求
  1、根据《倾废管理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海上倾废的实际情况,拟定出疏浚物海上倾倒的分类名单,即“死名单”、“活名单”及活名单物质的上、下限值。(附:“显著量”标准供参考)。
  2、各海区管理部门依据疏浚物特征及其海上倾倒的环境影响,确定出疏浚物的检测、监测项目及分析、试验方法。
  3、加强、完善分局的生物实验和监测力量。
  4、开展各海区某些污染物质的本底调查,如东海的铜,南海疏浚物中的镉等,评价其来源,以利废弃物分类标准的制定。
  5、研究倾倒技术,制定倾倒技术规范。
  6、试行单位和区域:
  监测中心、大连管区--大连湾
  北海分局--胶州湾
  东海分局--长江口
  南海分局--大亚湾
  7、试行目标:评价该程序与公约附件相比较是否具有优越性,并提出疏浚物主要有害成分的分类名单和上、下限值的建议。
  三、试行程序
  (一)主管部门接到废弃物倾倒申请后,根据申请倾倒单位提供的废弃物来源、形态、化学组成、化学/物理特性、倾倒量,有害物质含量、细菌、病毒、粒度等资料确定是否进行海洋倾倒。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禁止倾倒。
  (1)“死名单”所列禁止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2)一种或多种物质超过上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倾倒上述物质时,应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对允许海上处置的废弃物,首先应考虑是否有海上处置的替代方案,如废弃物综合利用、陆上处理、储存、堆埋等。
  (三)属下列情况的废弃物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准予海上倾倒,颁发哪一类许可证。
  1、不属“死名单”,“活名单”所列物质,但对环境影响又不清楚的物质。
  2、一种或多种物质低于上限但高于下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3、几种物质低于且接近下限值,但具有潜在的积累效应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4、一种或多种物质含量超过当地地壳中该物质含量的废弃物。
  (四)对于无法在陆上处理、综合作用,又允许在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在取得特别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倾倒。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