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行要求
1、根据《倾废管理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海上倾废的实际情况,拟定出疏浚物海上倾倒的分类名单,即“死名单”、“活名单”及活名单物质的上、下限值。(附:“显著量”标准供参考)。
2、各海区管理部门依据疏浚物特征及其海上倾倒的环境影响,确定出疏浚物的检测、监测项目及分析、试验方法。
3、加强、完善分局的生物实验和监测力量。
4、开展各海区某些污染物质的本底调查,如东海的铜,南海疏浚物中的镉等,评价其来源,以利废弃物分类标准的制定。
5、研究倾倒技术,制定倾倒技术规范。
6、试行单位和区域:
监测中心、大连管区--大连湾
北海分局--胶州湾
东海分局--长江口
南海分局--大亚湾
7、试行目标:评价该程序与公约附件相比较是否具有优越性,并提出疏浚物主要有害成分的分类名单和上、下限值的建议。
三、试行程序
(一)主管部门接到废弃物倾倒申请后,根据申请倾倒单位提供的废弃物来源、形态、化学组成、化学/物理特性、倾倒量,有害物质含量、细菌、病毒、粒度等资料确定是否进行海洋倾倒。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禁止倾倒。
(1)“死名单”所列禁止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2)一种或多种物质超过上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当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倾倒上述物质时,应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二)对允许海上处置的废弃物,首先应考虑是否有海上处置的替代方案,如废弃物综合利用、陆上处理、储存、堆埋等。
(三)属下列情况的废弃物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准予海上倾倒,颁发哪一类许可证。
1、不属“死名单”,“活名单”所列物质,但对环境影响又不清楚的物质。
2、一种或多种物质低于上限但高于下限值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3、几种物质低于且接近下限值,但具有潜在的积累效应的“活名单”所列物质。
4、一种或多种物质含量超过当地地壳中该物质含量的废弃物。
(四)对于无法在陆上处理、综合作用,又允许在海上处置的废弃物。
1、属下列条件的废弃物,在取得特别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