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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第三部分
  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
  第十六条 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
  (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版物等。
  (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
  (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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