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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994年9月6日 文人发[1994]7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部机关机构编制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做到机构运行协调,合理定编定员,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必须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文化部机关设立下列机构:
  办公厅、计划财务司、人事司、艺术局、教育司、文化市场管理局、社会文化司、图书馆司、少数民族文化司、科学技术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十二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属机关行政性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和审计署派驻文化部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
  第四条 职能厅、司、局(含机关党委,下同)下设处(室)一级,不设科级机构。
  第五条 编制种类
  (一)行政编制,用于职能司(厅、局);
  (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用于老干部管理人员,其编制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外单列;
  (三)储备编制,用于派驻国外使、领馆文化处(组)工作的储备人员。
  驻外储备编制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外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上述各类编制不得互相挪用。
  第六条 编制标准和数额的核定
  (一)部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其管理和服务的离退休人数多少确定,即:离休的正副部长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1;离休的司局级及以下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1;退休的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1。其人员编制每年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一次。
  (三)储备编制,按占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人员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一核编,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部、司、处级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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