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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失效]

  1.说明根据《股票条例》十三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2.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具体说明律师以下述一种或数种身份参与工作:
  (1)发行人(或者主发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2)前期股份制改造及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3)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1.说明根据《聘请律师协议》,对审查过的事项作概括引述。
  2.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说明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说明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者口头证言。
  2.律师已经证实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申请是否获得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所要求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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