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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失效]

  (2)说明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4)说明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引起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对发行人的行为或者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发行人为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说明涉及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或者拟从事的业务活动是否与其法定行为能力一致。
  二、发行人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是否获得了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批准或者授权。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内容是否符合现行公司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单独就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护作出具体说明。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2.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应当就股东大会的授权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3.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发行规模、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类别
  (1)设立新公司发行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3)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4)社会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2.发行、上市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股票条例》十一条的规定,概括说明是否符合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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