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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失效]

  五、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
  1.说明招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股票条例》和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2.说明招股说明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是否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壕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关联企业。
  (1)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2)这种关系是否合法;
  (3)子公司是否依法定程序设立;
  (4)是否有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关系而影响发行人重大合同条款及其履行的可能性。
  六、发行人所有或者授权使用、经营的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1.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经营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果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2.说明发行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取得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如应办理变更登记而发行人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应说明完成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律师应当审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是经审查发现内容有瑕疵,并且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并说明前述合同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2.说明发行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者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是否有冲突,该等冲突所造成的法律障碍是否已经排除。
  3.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已因发行人的重组而变更,并构成合同履行障碍。如果上述合同主体拟变更,应当说明是否获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完成变更手续后,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法律障碍。
  4.说明发行人是否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
  5.其他应收、应付帐目项下的法律关系。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技术标准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九、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者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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