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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失效]

  3.对于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该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配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且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律师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其股票已经依法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本次配股、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1.说明公司本次配股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
  2.说明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尚待取得的有权部门同意发行、上市的许可事项(如地方政府的批准、主管部门的批准、证监会的复审意见、证券交易所同意安排上市等)。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说明本次配股是否符合《公司法》、《股票条例》以及国家证券主管机构关于公司配股或者增资发行新股的具体规定。
  四、发行人的配股说明书
  1.说明配股说明书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要求。
  2.说明配股说明书是否对重大事实的披露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说明配股说明书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述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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