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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一般人员,由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核批准,
  (二)处以上人员,由人事部(处)考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室核准。
  (三)各专业子公司部门及以上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十条 商调人员,无论原职级如何,调入后一般不安排相应职务,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再行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聘任。特殊情况需聘任职务的,须报经党组审批。
  第十一条 接收当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由人事部(处)根据各部门用人计划和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考核政审,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由人事部(处)根据各部门所需专业人才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一、十二条所称人员,一律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再行聘任正式职务。
  第十四条 上述调入人员均不得突破当年度人事部(处)核定的各部门增人指标,所余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为保证职工队伍素质,杜绝不正之风,在调入人员过程中必须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和回避制度。

(二)调离

  第十六条 凡要求调离公司人员,必须符合调离条件,履行正常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要求调离公司,由本人提出申请调离报告,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处)审核。一般人员由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人事部(处)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及以上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要求调离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为本公司服务期限
  1.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工作五年以上(不包括见习期);
  2.商调人员工作四年以上;
  3.自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三年以上;
  4.其余人员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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