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病休时必须持本单位医务室或合同医院出具的病休建议证明休病假(就近治疗的应交急诊证明),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遇有节假日、公休日不顺延。
(三)病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按1天计算,
(四)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列标准发给:
1.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等级职务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之和)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疗,争取早日康复回到工作岗位。在病假期间不得为本人或亲友及他人从事各种生产、经营、金融等活动。
三、年休假
(一)职工休年休假时,应事先做出休假计划,报所在处(科)室,经批准,方能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有关休假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保发[1996]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和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一)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归侨、侨眷及港、澳、台胞出境探亲有关假期待遇,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82)侨政会字第011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4)13号、[86]侨政会字第0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往返路程假。
(六)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若团聚时间已达到职工应享受的探亲时间,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