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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系统职工各种假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职工休探亲假,由所在公司统筹安排,力求不妨碍工作,休假前应办理手续,休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
  (八)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照发,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婚假
  职工持有结婚证书,经本公司领导批准,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另给7天奖励婚假。若职工双方不在一地,本人申请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职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料理的,给予3天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计划生育假、产假
  职工计划生育假,产假及其管理,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假期
  (一)女职工的婴儿哺乳期为一年,工作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可分两次使用,每次30分钟。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超过规定时间者,其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二)职工凭所在城市幼儿园及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
  (三)职工赴外地出差(含出国进修、学习)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休:
  1.出差6天以上(含6天,不同)15天以内的,给予1天补休时间;出差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给予2天补休时间;出差31天以上的,给予3天补休时间。
  2.长期派驻境外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调回国内后,给予30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职工请假、休假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已满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
  十一、各级公司可按上述各种假期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职工考勤和职工请假、休假的管理办法。
  十二、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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