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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下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船壳险”、“渔船险”:是指船体本身的保险和由于碰撞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保赔险”:是指包括油污、沉船打捞、人员伤亡、由于船东过失造成货物损坏(包括必要的绕航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等责任的责任险。
  (三)“集装箱体险”是指集装箱本身的保险(不含箱内货物)。
  (四)“船舶建造险”是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
  (五)“远洋”:是指涉外船壳险业务。
  (六)“沿海、内河”:是指国内船壳险业务。
  (七)“附加险”:是指主机损坏险、船员责任险等附加险种。
  (八)保赔险业务的责任限额填入保险金额项下。保单内已明确规定责任限额的,要按规定的数额填报;保单中没有明确的,每条船的责任限额一律为5亿美元。
  (九)纵向“合计”、“附加险”等项的承保数量不填报。
  七、货物运输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6
  此表反映国内、外业务货运险情况。国内业务按运输方式统计,涉外业务按货物流向统计。
  (一)“联运”:是指在一次运输过程中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的保险业务。
  (二)国内业务“其他”指除“铁路”、“公路”、“航空”、“水运”、“联运”以外的其他货运保险,以及特约保险业务。
  (三)“出口远洋”:是指出口港澳地区以外的出口业务。
  (四)“出口港澳”:是指出口香港、澳门的出口业务,包括涉外业务中的存仓险业务。
  (五)涉外业务中的“卖方合同责任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远洋”。
  (六)涉外业务中的“内陆段运输保险”业务统计数据如果能分清出口远洋业务还是出口港澳业务的,在统计时要尽量分开,分不清的一律列入“出口港澳”。
  八、航空航天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7
  (一)无论用于任何行业的任何类型的飞机均填入本报表。
  (二)“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地方航空公司”、“外币直升机”栏以“架”为计量单位,其他业务均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三)“承保数量”:此项指标由出单公司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不论是飞机险还是卫星险,其“承保数量”均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四)“外币机队”和“人民币机队”是指由总公司以总保单形式统一出单承保的飞机。其中以人民币承保机身险的飞机列入“人民币机队”,其他均计入“外币机队”。
  (五)“外币直升机”:是指分公司出单、以外币承保的,属小型机合同之列的直升飞机及小型飞机。
  (六)“地方航空公司”:是指不属于“外币机队”、“人民币机队”、“外币直升机”的飞机。
  (七)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填入相关险种的保险金额项下。“外币机队”每架飞机的责任限额为10亿美元,其他飞机按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填报。如果发生共保业务,责任限额由出单公司填报,参与共保的公司不报此项指标。
  (八)旅客法定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货物及邮件责任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及其他与飞机险有关的责任险的保费数填入相关的“保费收入”栏,责任限额均不填报。
  (九)“其他险”:是指除飞机险、机场责任险、修理人责任险以外的其他飞机险业务。
  九、能源保险统计月报表
  表号:保财统97Y8
  (一)以保单笔数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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