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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优秀少年儿童电视“金童奖”评奖办法

优秀少年儿童电视“金童奖”评奖办法
 (1991年4月19日 广发视字(1991)262号)


  为进一步繁荣少年儿童电视节目,鼓励少年儿童电视工作者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项目
  常设评奖项目:
  (一)优秀少儿专题节目奖
  (二)优秀少儿文艺节目奖
  (三)优秀少儿短剧与小品奖
  (四)优秀美术片奖
  (五)优秀少儿电视栏目奖
  每项均设一、二、三等奖。
  临时增设项目:
  (一)根据当年电视节目情况,可增设以下单项奖:
  优秀少儿节目编辑奖、导演奖、摄像奖、主持人奖、美术设计奖、音乐奖、展播奖等。
  (二)必要时,亦可增设特别奖、荣誉奖、鼓励奖。
  以上各项奖均不求全,视情况而定。
  第二条 评选范围
  “金童奖”限于18岁以下少年儿童为对象的节目。
  参加评选的节目必须是该年度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参加各单项奖评选的必须是该年度有节目的创作人员。
  第三条 评选组织
  “金童奖”的评选工作委托中央电视台承办。设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节目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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