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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组织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五)进行宣传、动员,深入发动群众。
  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结果的统计汇总表于6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对企业的各项对外投资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界定。
  (三)对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价值重估申报汇总表于8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进行核实和核定国家资本金。资金核实申报汇总表于10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五)对企业法人占用的国有资产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三阶段为制度建设和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为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和新方法奠立基础。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单位)和部门、地区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全面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各项业务工作的专题研究报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送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数据,并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规定的时间层层汇总上报。
  四、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保证清产核资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务院研究决定,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日常工作,整个工作按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也应建立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工作联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进行清产核资的地(市)、县人民政府都应建立和健全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与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或其上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三)各企业(单位)要有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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