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
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1994年9月20日 (94)财检办字第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现将我办和有关省、市大检查办公室研究制定的《增值税检查提纲》、《所得税检查提纲》发给你们,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检查工作中参考。
附件二: 增值税检查提纲
税率方面:
1、增值税税率运用是否正确,是否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方面:
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6、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润,少交增值税。
7、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8、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9、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2、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外商企业、工业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