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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30、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装卸凭证,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31、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申报纳税。
  3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33、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是否挂在清算帐户,未申报纳税。
  34、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35、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必须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按实际销售收入纳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的,则不应扣除纳税。
  36、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37、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是否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38、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有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进项税额方面:
  39、进项税额无凭证(白条)抵扣;只取得记帐联;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符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偷逃增值税。
  40、以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如字迹不清、内容涂改、项目填写不全、计算错误、票物金额不符、章不全、不按规定时限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等。
  41、一般纳税人收到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有无既增加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又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
  42、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擅自按17%抵扣进项税额。
  4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税务机关是否按17%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4、一般纳税人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扣税,擅自多扣进项税额。
  45、小规模纳税人擅自抵扣进项税额。
  46、对购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擅自进行抵扣。
  47、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包括在产品、产成品,对其进项税额擅自进行抵扣。
  48、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另有规定外),按普通发票擅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49、取得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如运输费用、自来水、煤气、电费的普通发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等,按超过规定的允许扣除率6%、10%进行扣除,或将不属于运输费用范围的装卸费、保险费也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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