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内容、规格、数量与仓库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66、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售方没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
67、商业企业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成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买方多扣税款,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
68、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9、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70、7月1日后,是否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
附件二: 所得税检查提纲
1.有无隐匿和少报生产与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入股分利收入,以及应列作企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私设“小金库”。
2.有无将产品或商品以低价或无偿转让给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不交或少交所得税。
3.有无将产品或商品的价格上浮收入、出口产品外贸部门补贴收入不转作当期收入。
4.材料、物资、外购商品销售收入、废旧物资、下脚废料出售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包装物出租、出借收入等,是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5.将正常业务收入列作“四技收入”,或年净收入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四技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6.企业是否执行了新制度规定的“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有无借口资金紧张,少计当期销售收入。
7.一年以上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转作销售收入。
8.金融企业的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作当期业务收入。
9.金融企业的各项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收入帐,规定分配使用,有无不入帐,私设“小金库”。
10.收到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股票投资的股利,是否按规定及时转作投资收益。
11.企业从外省市联营企业取得的先税后分办法的投资收益,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的差额,是否按规定补交所得税。
1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按规定计入项目成本。有无把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或项目竣工后尚未支付的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13.企业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是否按规定在公益金中列支,有无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