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关于认真
 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
 ((92)财工字第213号)


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委(计经委、生产办):
  根据国发〔1992〕24号《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中“企业潜亏转明亏”的要求,财政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决定,对国营工交企业潜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企业潜亏的目的
  潜亏,是指企业没有纳入年度损益决算,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和流动资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各种存货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未处理的各种挂帐损失、少转少摊的各种费用,以及库存产成品成本高于现价的损失(煤炭、石油、军品等由国家控制售价的行业除外)。
  当前,国营企业潜亏问题相当严重,因此,要全面摸清企业潜亏情况,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经营面貌,为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解决。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从发文起,到1992年10月底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汇报三个阶段。企业自查,从发文起到8月底结束;财政、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和企业主管部门抽查,9月1日到月底;总结、处理,10月1日到月底。清查和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汇总表格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工作由清查企业库存产成品的领导机构继续负责。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部署,认真发动,积极清查。企业要和清查机构密切配合,主动清查和如实反映企业潜亏状况。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一经查出存在潜亏,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现任领导人的责任。对清查出来的潜亏,各级财政部门、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