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对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转让范围
实行转让的小企业应是在第二步利改税划定的小企业标准以内的国营工业小企业。在这个范围内,先选择那些规模小、人数少、设备老化、产品方向不明、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处于亏损或亏损边缘状态的小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报请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转让办法
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转让作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固定资产一般应参考原值和净值,按质论价,协商确定。
转让给集体经营的,可以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同意,由市人民银行支行批准,并由同级工商银行代理股票的发行、出集、监督、转卖等业务。转让给个人经营的,不发行股票。
对经批准实行转让试点的企业,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银行和劳动人事部门,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后,再进行转让。
三、转让企业的管理
转让后企业的性质,依据股份占有情况和经营管理方式确定。股票全部或大部(60%以上)售出时,按集体企业政策和办法管理(按集体企业办法纳税,执行集体企业财务制度),股票持有者可成立董事会,全权处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并按所持股份分配企业税后应得的利润。股票部分售出的。原企业主管部门可作为股份持有者参加董事会,共同管理企业。独资购买的企业,暂按个体企业政策和办法管理。
转让后的企业,允许改变经营方向,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立项手续,并享有新建集体企业(或个体企业)应有的优惠待遇。
四、转让企业职工的安排
实行转让的企业,对原有职工必须妥善安排,在协议书上做出明确规定,不得推向社会,但允许职工辞职另谋职业。留在转让后的企业的职工,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调动工作并连续计算工龄。转让后的企业的新增职工,属于集体经营的,按集体企业职工对待;属于个体经营的,按个体企业职工对待。
转让后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转让前的退休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妥善解决办法,在转让协议书上要加以明确并严格执行。企业转让后退休的职工,由转让后的企业负责。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区,转让后的企业应按地区规定的比例交纳退休统筹基金,由负责管理统筹基金的部门统筹支付新老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