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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
 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0年5月7日 (80)劳总险字36号)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80)鲁劳薪便字2号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这一标准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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