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切公私企业,均应遵守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在国家即将开始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中,一切适合国家和人民需要的公私企业都是有前途的。某些企业即令一时发生困难,也应从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中来克服本身的困难,不得从解雇职工上想办法,以保障职工利益,避免增加失业。解雇职工必须按
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
一切公私企业,对于因实行生产改革、合理地提高了劳动效率而多余出来的职工,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仍由原企业单位发给原工资(计入企业成本之内),不得解雇。并应利用这种条件,进行分批轮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与政治文化水平,以备本企业扩大时使用或听候国家统一调配。这对鼓励职工创造发明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也是有好处的。
某些私营企业因经济改组关系,本行业确无前途必须转业者,原则上应该是劳动随资本同时转业。如果转业申请和计划开设的新业已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又经过劳资双方协商,根据新业的计划和现有职工的条件拟出职工随资本转移的方案后,仍有一部分确实无法在新业中安置的职工,资方可按照
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雇,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得依法解雇。
某些私营企业确属亏本过甚,无力继续经营,经劳资协商后,仍无法开展业务,必须紧缩营业或歇业时,歇业应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解雇一部或全部职工亦应经劳动部门批准;如将来再扩大营业或复业时,应优先使原职工复工。
劳动部门应根据目前情况,照顾劳资双方利益,慎重处理解雇问题。对于合情合理的解雇申请应予批准;对于假借口实,企图解雇职工,或未经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停伙者,均应坚决制止。
工商管理部门为了稳定经济情况,减少失业现象,对于歇业、转业的申请固应慎重处理,对于开业的申请亦应注意掌握,确实了解申请者的资金情形、开业理由和业务计划等,以避免盲目开业、盲目歇业,结果造成失业的现象。为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大中城市的工商管理部门得设一谘询性质的委员会,邀请劳动部门、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参加。
为保障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或两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还应低于八小时。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
对于失业工人,应普遍予以登记,并分别介绍就业或予以转业训练。对于不能即时就业或参加转业训练的失业工人,生活确实困难者,应采用“以工代赈”、“移民开垦”、“生产自救”等方法予以安置,或予以临时救济或长期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