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军官、旧官吏中,大部分已还乡生产,在土地改革中分得了土地,从事农业劳动。他们还乡以后,一部分为当地群众所不满者,农民群众曾对他们加以管制监督,这是很自然的,也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不过,只要他们确实好好劳动生产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遵守政府法令,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自当地解放之日起已满三年者,就应该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变他们旧军官、旧官吏的成份,按其所从事的劳动或职业的性质另订新的成份(兼地主成份者,自应按关于地主改变成份的规定处理)。流散在城市中的旧军官、旧官吏,有的生活有办法,有的已找到职业,但也有些人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还有一些人确实生活很困难。对后两种人,应该予以登记,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予以训练,改造他们,帮助他们转业,使他们从劳动中、工作中继续改造。同样,旧军官、旧官吏也应当努力改造自己,交代清楚自己的历史。凡政治历史问题不大且已真诚交代者,仍应采取教育、改造、使用的方针。少数高级旧军官、旧官吏,无法参加训练转业,而生活确实困难者,如果过去没有显著劣迹,民愤不大,在处理时亦应适当予以照顾。
此外,在旧军官、旧官吏中还有一些人曾经参加过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和起义后资遣还乡的,如果他们在历史上并无显著劣迹,处理时应优予照顾。
(四)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不同于城市的失业半失业人员。他们是有饭吃有地种的。但他们有大量的潜在的劳动力没有发挥出来,应该积极设法使之发挥到生产上来。同时已耕的土地不足,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就不够种,进一步向前发展,定会产生更多的剩余劳动力。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因此,从根本打算,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东北、西北和西南地区移民,在不破坏水土保持及不妨害畜牧业发展的条件下,进行垦荒,扩大耕地面积。大量发展小型水利,变旱地为水地,改良种子,改良耕作技术,提高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在人口密集的地区,也还有大量的废弃土地,如沙地、碱地、红土地等,经验证明是可以利用的,应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把这些废弃土地垦植起来。整修土地,改良土壤以及湖泊的蓄洪垦植与山地的水土保持工作等,亦应有计划地进行。
此外,有计划地发展有销路的副业、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的初步加工、植树造林、养鱼捕鱼、疏浚河道、修筑道路以及建设大型水利工程等,都是可以容纳大批剩余劳动力的,各主管部门应订出计划,因地制宜,逐步推行。尤其是合作总社,对既有利于国内销售又有利于出口的手工业品,应尽可能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加以推广。
必须积极开展组织起来,进行互助合作运动。在组织起来的基础上,移民垦荒、整修土地、进行小型水利等项工作,将更便于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