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

  城市与工业的发展,国家各方面建设的发展,将要从农村吸收整批的劳动力,但这一工作必须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而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大量吸收。故必须大力说服农民,以克服农民盲目地向城市流动的情绪。
  (五)对散居在城市的少数民族居民的失业问题,目前主要是回民的失业半失业问题,必须切实注意帮助解决。他们由于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同,就业范围狭小,必须设法给以宽广的就业转业的机会,除零散地帮助他们就业外,最好是有计划地成批地吸收到工矿企业中去,并应极力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
  (六)对归国的难侨和贫苦侨民,必须有妥善的安置。侨务工作机关和当地民政机关对此应切实注意。必须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帮助他们找到职业,或者安置生产,切勿使他们失业、失学,流离失所。其中一部分无劳动力、贫苦无依、生活困难者,必须切实予以救济。
  (七)社会上还有一批丧失劳动力贫苦无依的老弱残废和流浪儿童,应有计划地收容教养或分别予以救济。其中有部分尚可从事轻劳动者,亦可组织他们生产,补助生活。至对于有劳动力的游民乞丐,则应强迫劳动,条件可能时最好是集中收容,劳动改造。
  (八)城市中的一切失业人员,应统一办理登记。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事业、手工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于失业后尚无固定职业者,季节性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知识分子而失业者,已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工商业主,现确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佣劳动者,以及现在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均一律进行登记。
  登记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应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地予以训练,然后根据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与他们本人的条件,逐步解决他们的职业问题。为切合工作的需要,政治训练、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一般均应由用人部门办理。失业人员登记以后,生活确属困难者,应适当予以救济。
  为统一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进而逐步做到统一调配劳动力,中央、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均应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并须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办事机构,指导劳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对一切失业人员的登记处理事宜。省辖市视工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亦得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