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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对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中吸收一万名中医药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对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
 中医中吸收一万名中医药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说明
 (1979年7月5日 (79)卫中字第869号)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劳动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1978〕56号文件,认真落实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的问题,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曾以(78)卫政字第1583号和(78)劳计字第115号文发了《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和散在城乡的中医中吸收一万名中医人员充实加强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问题的通知》。对于其中从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中医药人员工龄问题应从参加联合诊所时开始计算。对于下放的中医药人员,经批准回收者,下放期间和下放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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