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三项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小于五元的,可增加五元,大于七元的,只增加七元;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可增加七元。
4.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三十八元的,可增加到三十八元;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低于四十三元的,可增加到四十三元(其他工资区的控制数,详见附表),但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五元。
三、国营农场职工的工资调整,由农林部和国家劳动总局,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如何调整,可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精神,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但调整工资的范围、比例和个人增加工资的数额,都不得高于全民所有制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统一规定为四十三元(六类工资区)。具体办法由国家劳动总局和教育部拟定下达。
四、调整工资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领导。跨省区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按计划管理体制,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经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后下达执行。各单位调整工资的方案,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然后执行。各地、各单位调整工资工作的进度可能有快有慢,但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算起。
调整工资的工作,必须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走群众路线,做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揭发批判“四人帮”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批判他们破坏革命、破坏生产的罪行。要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教育,加强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提倡共产主义的劳动态度,反对经济主义,反对物质刺激。要提倡顾全大局,加强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要严格遵守这次调整工资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调整范围。要通过调整工资,进一步提高职工觉悟,加强团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发扬大庆人革命加拚命的精神。要提高革命警惕,坚决揭露和打击利用调整工资进行破坏活动的阶级敌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动员广大职工,坚决响应党的十届三中全会的号召,更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掀起抓革命、促生产的新高潮,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更大胜利,迎接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五届人大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