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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六)承担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七)承担国家和部属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重点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八)组织或参与部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审核工作;
  (九)参与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发布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
  (十二)承办交通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的质监站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师资管理;
  (四)负责管辖范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管理;
  (五)检查水运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组织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运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已完工的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
  (七)负责已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的质量评定;
  (八)组织或参与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九)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控告、检举;
  (十)参与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质监机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质监总站的主要职责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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