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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产品 批准 国家 地区 产品 产品
生产资料 分类 年份 代号 代号 序号 分级
第三章 被推荐的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产品的包装标签的左上方,必须标明“X(A或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使用”字样及统一编号,并加贴中心统一的防伪标签。
第九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报单位须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不得将推荐证书用于被推荐产品以外的产品,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其联营、合营企业产品或他人产品享用该证书及推荐资格,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凡外包装、名称、商标发生变更的产品,须提前将变更情况报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并实行年审制。要求第三年到期后继续推荐其产品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天内重新提出申请,未重新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被推荐的资格,原推荐证书过期作废,企业不得再在原被推荐产品上继续使用原包装标签。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认定推荐或认定推荐有效期已过或未通过年审的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包装标签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推荐”等字样或词语,擅自使用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产品资格的生产企业在推荐有效期内,应接受中心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被推荐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工作由中心统一进行,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进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认定、推荐活动。
第十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由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