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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
 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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