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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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