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
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