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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
          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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