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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宅设施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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