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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通知

关于批准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单位
 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通知 
 (建设〔20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和有关专家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资或级的审查,现将批准的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等220个单位市政公用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予以公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带齐所属通过单位原甲、乙级设计证书原件(1正,2副,1收费证书/套),于2000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取所属单位资质证书。
  为提高工程效率,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通知后,尽快将所属通过单位的原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副本(包括主行业和跨行业)和收费证书复印件汇总后,于8月31日前寄到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以便提前进行证书打印工作。
  附件一: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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