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
为了认真做好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和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评估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按《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附件一)和《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附件二)执行。其中,附件一也可供渤海湾以外的地区参考执行。
二、此次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时间,确保质量。各地评估委员会最迟要在8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部评估领导小组。经地区评估并有遗留问题的船舶,评估委员会要责成船公司会同中国船级社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整改方案和限期整改意见随评估报告报部评估领导小组,整改情况要适时书面报部海事局。
三、自9月1日起,未通过评估的船舶、船公司和码头不得继续从事客滚船运输业务。
附件:一、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检验标准
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92法规”)进行检验,也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进行检验。
二、破舱稳性
破舱稳性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不得运载普通旅客。运载车辆时,每车至多可有两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
三、防火结构
防火结构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整改:车辆处所与居住处所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居住处所地面铺设防火敷料的方法,达到“92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车辆处所与机舱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车辆处所进行有效水降温的替代措施,并应保证排水系统畅通,以利于降温水及时排至船外。
四、核定安全适航风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