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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勘察纲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和实施。
  二、现场作业质量控制
  (一)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二)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确、合理。
  (三)原始记录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人员检查、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三、勘察文件质量控制
  (一)工程勘察资料、图表、报告等文件要依据工程类别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审核、审批程序,并由责任人签字。
  (二)工程勘察成果应齐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勘察工程规律办事,有权柜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成果必须严格按照质量管理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质量合格后方能提供用户使用。对工程勘察成果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成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审查和监督检查,并无偿提供所需要的文件、数据、图表(包括原始数据和图表)和样品等。
  工程勘察单位对审查、监督检查机构的违规行为,或对审查、监督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技术培训,加强质量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勘察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新技术和熟悉质量管理法规,提高质量责任意识,把好质量关。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特别是作为质量审查、监督依据的原始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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