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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2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1日)废止

农业部令
 (第40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从英国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有关方面消息,近期英国暴发猪瘟。为防止该国的猪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英国猪的产品及猪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英国的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英国输入猪(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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