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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模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门从事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工程的设计活动及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两级,原则上不设丙级。边远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有必要设置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须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分级标准可参照本标准编制,报建设部备案。
  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由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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