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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丙级专项资质承接的业务范围仅限当地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建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基本性能从事幕墙的总体设计,同时要与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协作,明确双方的分工、义务和责任,并与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甲、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统一管理和审批工作。
  有关具体工程可由建设部委托的有关协会承担。

第二章 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部长令)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
  (六)单位章程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提供符合申请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工程获奖证书、提供一项典型幕墙工程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申报、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进行初审、核实后再报送建设部。
  (二)建设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文件,对审查合格单位颁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建设部对通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核发临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对通过的新设立单位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期满后,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转正宴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核发正式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第十条 对于已经取得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正式级别2年以上的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可以提出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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