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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外国独资企业申请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将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的原则,及有关建筑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建筑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活动的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和认定。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分级标准
  2.1.甲级
  2.1.1 法人资格和资产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幕墙设计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1.2 人员要求:
  ①本单位专业设计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的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0%);其中建筑类专业(建筑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不少于8人,机械类专业不少于10人,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2人。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的管理经历。
  ③必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5年以上建筑幕墙设计、管理工程经历。
  ④至少有5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人)。
  ⑤至少有10名,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2.1.3 业绩要求:
  单位具有5年以上从事过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活动的工作资历。有专门的设计机构,独立承担过10项高度在100米以上(竣工并验收)的建筑幕墙工程,未发生过设计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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