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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从事玻璃幕墙制作、施工安装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力量,并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体系。
  (四)制作玻璃幕墙单元构件时,必须符合《建筑幕墙标准》(JG3035-1996)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要求。
  (五)结构胶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结构胶不准销售和使用。
  (六)玻璃幕墙同一组单元构件,只准用同一牌号和同一批号的结构胶。
  三、结构胶的技术档案管理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玻璃幕墙施工安装企业必须提供下述结构胶有关资料作为建筑档案长期保存:
  1、国家经贸委结构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境内外结构胶生产企业、产品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2、生产企业的结构胶产品合格证;
  3、结构胶的购销合同原件;
  4、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出具的结构胶相容性试验和粘接性能检测报告;
  5、注胶记录和工艺过程质量控制检测记录。
  (二)国家指定的结构胶检测中心、生产及销售企业必须对用于玻璃幕墙工程的结构胶进行相容性试验和粘贴性能检测,检测、试验结果和原始记录长期保存。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结构胶使用情况的检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不得使用非国家认定结构胶。否则,要追究责任方的有关责任。
  (二)在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结构胶生产、销售企业开具的发票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并追究建设和购销各方的有关责任。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站要将玻璃幕墙工程结构胶的使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玻璃幕墙工程用胶,要责成有关责任方改正,并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和出具合格证明。否则,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四)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对已有玻璃幕墙尤其是城市繁华地段、临街上空的玻璃幕墙使用结构胶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经检测,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和结构胶国家标准要求的玻璃幕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要责令予以拆除。
  五、附则
  (一)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结构胶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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