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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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