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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 戴相龙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风险控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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